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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新增水稳料生产及一般固废综合利用技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审批决定具体内容已在****开发区首页通知公告公示,公告期自信息发布日起7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797-****012
通讯地址:****服务中心3号楼1楼(**区****开发区稀金大道16号)(341100)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批复时间 | 批复文号 |
1 | ****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关于****新增水稳料生产及一般固废综合利用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全文链接) | 2024年12月14日 | 赣高行审字〔2024〕4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