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市、****政府:
《****政府关于撤销**县**镇等3个农村集中供水工程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的请示》(萍府文〔2024〕58号)、《****政府关于恳请****水库、****水库城市备用水源地保护区和撤销**县高兴镇、梅窖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请示》(赣市府文〔2024〕96号)、《****政府关于恳请****水厂、第二水厂县级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的请示》(饶府文〔2024〕51号)、《****政府关于恳请批复**市部分县级和农村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请示》(抚府文〔2024〕8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相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划定**市**县****水库)、******水库),**市**区东馆镇(抚河)、**区**乡(抚河)、资****水库)共5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二、同意撤销**市**县**镇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县**镇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县**山乡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厂第二水厂,**市**县高兴镇集中供水工程高兴村取水口、**县梅窖镇集中供水工程梅窖村甘露组取水口共6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三、**市、**市要严格按照新划定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开展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按要求编制应急预案,加强风险防范,尽快确定地理界线,建立“一源一档”。对保护区内影**源环境的污染源及风险源,要加强执法检查,及时依法处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环境安全;**市、**市要****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饮用水保障工作。
四、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对水源保护区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组织开展水质监测,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
附件:1.部分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
2.部分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
2025年3月13日
(此件正文主动公开,附件不予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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