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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作出排污许可证决定公告 | ||||||||
根据有关规定,经审查,****环境局对****作出排污许可证的决定,决定具体内容已在中国**网首页政务公开里公告(网址:http://www.****.cn/,可根据对应的审批时间查到),公告期自信息发布日起7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792-****889****环境局) 通讯地址:****环路40****中心(332200)
(注:审批决定内容已在中国**官网首页最新政务公开栏目里及时公开,网址:http://www.****.cn/,可根据对应的项目名称查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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