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
**县**垅镇避险搬迁集中安置小区建设
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为改善居民居住条件,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本府决定对**县**垅镇避险搬迁集中安置小区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征收决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
**县**垅镇避险搬迁集中安置小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为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所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构筑物及附属物等,具体以项目用地红线图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政府
征收部门:于****服务中心
实施单位:****人民政府
三、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自2025年 4 月8日0时至2025年5月22日24时。
搬迁期限:自2025年5月23日0时至2025年6月6日24时。
签约地点:房屋征收工作组办公点。
四、征收补偿方案
按照《**县**垅镇避险搬迁集中安置小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五、其他事项
1.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登记机构注销房屋所有权登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2.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本府,本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3.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逾期未搬迁,依法强制搬迁。
4.如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房屋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县**垅镇避险搬迁集中安置小区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图(变更)
2.**县**垅镇避险搬迁集中安置小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025年3月31日
**县**垅镇避险搬迁集中安置小区建设
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国宪法》第十条、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3.《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5.《**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政府令第242号);
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7.其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二条 实施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公平补偿的原则。
第三条 征收目的
实施**县**垅镇避险搬迁集中安置小区建设项目,是为了改善居民居住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四条 征收范围
**县**垅镇避险搬迁集中安置小区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为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所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构筑物及附属物等,具体以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
第五条 实施主体
****政府为**县**垅镇避险搬迁集中安置小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体;于****服务中心****中心)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被征收房屋类型
1.私有住宅房屋,是指公民所有,在国有住宅用地上建设的证载用途为住宅的房屋。
2.店面、商业、办公房屋,是****机关、****事业单位、民营企业所有,在国有商业用地上建设的证载用途为店面、商业、办公等的房屋。
3.住改商房屋,是指公民所有、****事业单位所有、民营企业所有的,证载用途为住宅实际用途改变为商业(店面)用途的国有土地上房屋。
4.生产性企业房屋,是指在国有工矿仓储用地上建设的房屋,包括厂房、仓库、办公用房、宿舍、配套用房等。
5.附属房、附属设施、临时建筑。
第七条 房屋合法面积认定
1.未依法登记的建筑,******局、****中心、****政府等部门共同调查认定,对被征收房屋认定为合法面积,按本方案予以补偿。
未经依法登记的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合法面积:
(1)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在合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建造竣工的未经登记的建筑,按照合法用地面积内的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合法面积。
(2)被征收房屋有合法用地手续,且依法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批准手续并按其规定建造竣工的未经登记的建筑,按照合法用地面积、规划建筑面积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合法面积。
(3)在合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建造竣工的,且有证据证明符合建造时规划条件的未经登记的建筑,按照合法用地面积、规划建筑面积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合法面积。
(4)在合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建造竣工的自建房,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没有证据证明符合建造时规划条件的,按照合法用地面积、三层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合法面积。被征收人按期签约搬迁,且不存在本条第3点不予认定为合法建筑情形的,四层以上的实际建筑面积,按房屋重置价补偿。被征收人未按期签约搬迁的,除载明的占地面积以内、三层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外,其余不予认定为合法建筑,不予补偿。
2.被征收国有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6㎡且属于被征收人唯一一套住房的,按照36㎡建筑面积结算。
3.对不符合上述规定,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合法建筑:
(1)在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后,抢建、搭建、加层的建(构)筑物;
(2)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或超出合法用地面积建造的建(构)筑物;
(3)执法部门已经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建(构)筑物;
(4)根据法律、法规或本方案规定,不能认定为合法的建(构)筑物。
4.根据上述规定,被征收房屋不能认定为合法面积部分,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配合签约搬迁的,可以按房屋重置价(具体标准详见附件1,下同)予以补助;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签约搬迁的,不予补助。
5.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认定:
(1)被征收房屋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的,其房屋建筑面积以证载建筑面积为准;被征收人申请重新测绘的,由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进行测绘,并以新测绘数据为准。
(2)被征收房屋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的,其房屋建筑面积以实施单位组织测绘的建筑面积为准;被征收人对测绘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测绘结果3日内申请重新测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安排房产测绘机构进行复核。
6.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严格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执行。
第八条 房屋用途认定
1.被征收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等权属证书载明的为准。
2.被征收房屋用途为车库、柴间、杂间,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或按规划配套建设且纳入计容面积的,参照私有住宅房屋相关规定给予补偿、补助、奖励,但不足三层的不能增加建筑面积。
3.未经登记的建筑,经认定为合法房屋,房屋用途根据国有土地使用证、合法用地批准手续,结合房屋设计用途、实际使用用途综合认定。
4.被征收人将证载用途为住宅的房屋,实际用途改变为商业(店面)用途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将被征收房屋临街道第一层且12米进深范围内的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住改商房屋:
(1)被征收房屋必须是合法房屋,且是一次性建成或因历史原因分阶段建成,不能是改建、扩建的建筑物;
(2)在发布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前连续2年实际用途改变为商业用途的;
(3)办理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载明的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且征收前一直在正常经营。
第九条 签约期限、搬迁期限
1.签约期限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期限为准,但签约期限不少于30日。
2.搬迁期限以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或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为准,但搬迁期限不少于15日。
第十条 补偿方式
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房票安置三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其中任何一种补偿方式,但不能交叉选择。
第十一条 私有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
(一)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房屋为合法住宅房屋,按照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和房屋价值,实行“房地合一”评估)进行补偿。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且属于被征收人唯一一套住房的,按照36平方米建筑面积进行结算。
2.被征收主房的装修补偿。按外墙瓷砖或外墙漆、地面贴瓷砖或地板、内墙贴瓷砖或乳胶漆、安装铝合**窗(含防盗网)、贴墙裙、吊顶、不可移动橱柜等7项装修,按相对应实际建筑面积给予每项30元/㎡的标准分项进行补偿。
征收附属房屋的,一律不予装修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按附件2规定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
4.签约搬迁奖励。被征收人按期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搬迁腾房验收合格的,按被征收合法主房建筑面积100元/㎡标准给予签约搬迁奖励,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完成协议签订的,或者在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腾房的,不给予签约搬迁奖励。
征收附属房的,不给予签约搬迁奖励。
5.弃房材料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框架、砖混结构10元/㎡、砖木结构8元/㎡、土木结构4元/㎡的弃房材料补助。
(二)房屋产权调换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主房的装修补偿、签约搬迁奖励、弃房材料补助按货币补偿方式中规定的标准执行。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按附件2规定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
3.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予以等面积产权调换。
4.实际安置面积差价结算:(1)因户型差异,被征收人应当按最接近产权调换房面积的原则选择产权调换房,并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被征收房屋价值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均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2)被征收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且属于被征收人唯一一套住房的,安置时补齐36平方米,不结算差价。
5.差价结算奖励: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附件3规定标准结算。被征收人未在签约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或未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不享受差价结算奖励。
6.产权调换房房源:贡江新区1号安置地安置房(期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贡江新区7号安置地统建房(期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幸福家园(现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县**垅镇避险搬迁集中安置小区安置房(期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
7.安置序号确定办法:选择贡江新区1号安置地安置房、贡江新区7号安置地统建房、幸福家园、**县**垅镇避险搬迁集中安置小区安置房的,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房验收合格的,均纳入第一批次安置,并予以公示,安置序号采用抽签或摇号方式决定。签约期限之后签约的,安置顺序在第一批次后按腾房验收时间先后排序。
8.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0元/㎡给予装修奖励。
9.款项支付与结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先行向被征收人支付装修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弃房材料补助、附属设施补偿款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签约搬迁奖励、装修奖励待房屋腾空验收后,以“购置房屋结算凭证”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具体结算待产权****政府相互结清差价。
(三)房票安置
房票安置是指根据被征收人的选择,将货币补偿金额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持房票在入库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中选购一手商品房的安置方式。入库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实际销售价格的基础上给予被征收人一定的折扣优惠。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主房的装修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签约搬迁奖励、弃房材料补助按货币补偿方式中规定的标准执行。
2.房票金额包含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主房的装修补偿、签约搬迁奖励、弃房材料补助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房票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补偿总金额(含补偿、补助、奖励)的60%,剩余房屋征收补偿款,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给被征收人。
4.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且房屋腾空验收合格后,根据被征收人购房金额的意愿,向被征收人核发房票。
5.房票实行实名持有,持有人为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可持房票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孙女支付购房款。购房款超出房票金额部分,由购房人自行补足。房票不得买卖、赠与、转让、抵押、质押或者套现。
6.被征收人自房票核发后1年内,可以在入库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中选购一手商品房(见附件4)。被征收人在房票金额内,可在入库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中选购多套一手商品房,可在同一家入库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多个楼盘选购,也可在多家入库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楼盘选购。
7.被征收人自房票核发后1年内未能选购一手商品房,期满后可以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兑现房票,房屋征收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向被征收人兑现。
8.购房奖励。被征收人自房票核发后1年内,在入库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中选购一手商品房的,可享受被征收合法主房建筑面积以内,实际购买的一手商品房建筑面积500元/㎡的购房奖励,以套为单位进行结算,1年内未选购的,不予购房奖励。被征收人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和已生效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办理购房奖励结算,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购房奖励。
9.房票安置具体流程如下:
(1)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2)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且验收合格。
(3)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核发房票。
(4)被征收人持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票及相关证件资料,到入库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购房手续。
(5)入库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已生效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收到的房票,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房票结算。
第十二条 店面、商业、办公房屋的征收补偿、补助、奖励
(一)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的补偿、签约搬迁奖励和弃房材料补助按本方案第十一条第(一)项货币补偿方式中相关规定执行。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认定为合法建筑,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且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上载明的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因房屋被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每月补偿标准,由征收当事人参照房屋被征收前经营主体上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同类同地段房屋市场租金、从业人员最低工资协商确定补偿标准,协商确定的停产停业损失每月补偿标准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协商不成的,委托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停产停业补偿期以月为单位计算,补偿期为6个月。
(二)房屋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房屋:政府根据规划在项目就近地段相对集中提供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普通同类用途期房作为产权调换的房源,供被征收人选择。
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均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对被征收房屋价值高于或低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相互结清差价。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的补偿,按被征收主房实际建筑面积10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二次搬迁补偿,不足1000元/户/次的补足至1000元/户/次。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本方案第十二条第(一)项货币补偿方式中确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执行,但补偿期自被征收房屋搬迁后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3个月止;其中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补偿期为6个月。
4.弃房材料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实际建筑面积给予框架、砖混结构10元/㎡、砖木结构8元/㎡、土木结构4元/㎡的弃房材料补助。
第十三条 其他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
1.征收住改商房屋的,参照第十二条店面、商业、办公房屋的征收补偿、补助、奖励的相关规定执行。
2.征收生产性企业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以获得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的补偿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可以获得产权调换房屋、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3.整宗国有出让土地未开发建设的,******局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以及《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依法按程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 附属设施征收补偿
1.征收房屋涉及附属设施,按附件5规定标准补偿,征收其他附属设施的,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2.附件5未列明的附属设施,按照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出具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3.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成新价格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补偿;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 保障与监督
1.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单位应当组织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和工作人员对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在征收范围内实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被征收人应当配合实施单位的调查核实工作,并配合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拒绝配合的,以实施单位组织公证、测绘、评估机构依法调查的结果为准。
2.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由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伪造、涂改权属证明文件,谎报、瞒报有关数据,冒领、多领、骗取房屋征收补偿款或者骗取房屋产权调换面积的,由实施单位追回房屋征收补偿款、收回骗取的房屋产权调换面积。被征收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测绘、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机关设立举报电话(0797-12388)和举报电子邮箱(****@163.com),负责接受征地拆迁过程中的违纪、违法举报投诉,对公职人员履职过程中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第十六条 其他事项
1.被征收房屋、构筑物、****政府****施工队伍负责拆除或填埋。
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按照《**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政府令24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后,符合我县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按我县住房保障政策申请保障性住房,且无需轮候。
4.被征收人办理安置房屋相关证件的,******局等部门在原被征收房屋等面积内只收工本费,超出原被征收房屋面积部分按标准计收。
5.****小学、****学校****学校就读,教育主管部门应予以办理学生学籍转接手续,学校不得收****学区学生为由收取其他费用。
6.本方案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7.本方案未明确事宜,由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综合研判处理。
8.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被征收房屋结构重置成本补偿标准
2.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偿标准
3.安置房差价结算奖励标准
4.房票安置房源及结算价格
5.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1
被征收房屋结构重置成本补偿标准
房屋结构 | 补偿标准 |
框架结构 | 614元/㎡ |
砖混结构 | 501元/㎡ |
砖木结构 | 423元/㎡ |
土木结构 | 351元/㎡ |
砖木搭建、**瓦、 瓦屋面简易结构 | 160元/m2 |
木质搭建、油毛毡 屋面简易结构 | 110元/m2 |
铁皮蓬简易结构 | 90元/m2 |
附件2
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偿标准
安置 方式 | 搬迁费 | 临时安置补偿费 |
货币 补偿 | 按被征收主房建筑面积10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不足1000元/户的补足至1000元/户。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搬迁费。 | 按被征收主房建筑面积60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费,不足6000元/户的补足至6000元/户。 |
房屋产权调换 | 按被征收主房实际建筑面积10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二次搬迁补偿,不足1000元/户/次的补足至1000元/户/次。 | 按被征收主房实际建筑面积5元/㎡/月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费,不足500元/户/月的补足至500元/户/月。过渡期限为42个月,过渡期自搬迁完成(验收标准:被征收人必须是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清空了房屋内物品、已搬离被征收房屋、签订放弃房屋旧料和不干预房屋拆除承诺书,****小组成员现场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正式交付安置房后3个月止(以书面交房通知为准)。过渡期满,未交付安置房,从第43个月起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原标准1.5倍支付;从第55个月起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原标准2倍支付。 |
附件3
产权调换房差价结算奖励标准
序号 | 产权 调换小区 | 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内价格 (元/㎡) | 产权调换房实际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部分(元/㎡) | 备注 |
1 | 贡江新区1号安置地安置房 | 2800 | 3000 | |
2 | 贡江新区7号安置地统建房 | 2600 | 2800 | |
3 | 幸福家园 | 2500 | 2700 | |
4 | **县**垅镇避险搬迁集中安置小区安置房 | 差价部分作为奖励,免予结算 | 1800 |
附件4
房票安置房源及结算价格
序号 | 房票安置房小区 | 套数 | 房屋被征收人优惠成交价(元/㎡) | 备注 |
1 | 时代樾府 | 308 | 按备案单价的8折 | |
2 | 时代**二期 | 210 | ||
3 | 时代公馆 | 192 | ||
4 | 绿苑居.清华园一期 | 69 | 按备案单价的价92折 | |
5 | 绿苑居.清华园二期 | 52 | 按备案单价的92折 | |
6 | 绿苑居.长福园 | 16 | 按备案单价的8折 | |
7 | 金融中心 | 360 | 1.一期三房房源和1-3层+顶层房源优惠1000元/㎡ 2.四房其他楼层房源优惠5000元/套,再加四个99折 3.大平层房源优惠5000元/套,再加两个99折 | |
8 | 翡翠学府 | 60 | 按备案单价95折 | |
9 | 翡翠学府二期 | 120 | ||
10 | 鼎盛翡翠 | 600 | ||
11 | 嘉福.尊品一期 | 70 | 高层:总价减3万+2个99折 | |
12 | 嘉福.尊品二期 | 228 | 高层:总价减3万+2个99折 洋房:总价减2万+2个99折 |
附件5
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名称 | 补偿金额 | 名 称 | 补偿金额 | 名称 | 补偿金额 |
水泥灶 | 80元/m3 | 水池 | 80元/m3 | 直径1.5米以上水井 | 1200元/口 |
有线电视 | 180元/户 | 瓷灶 | 100元/m3 | 直径1米以上水井 | 800元/口 |
自来水 | 600元/户 | 围墙 | 80元/m3 | 直径0.5米以上水井 | 600元/口 |
压力井 | 500元 /口 | 包堪 | 80元/m3 | 空调拆卸(柜式/分 体式/窗机) | 150/100/80元/台 |
化粪池 | 80元/m3 | 晒场 | 10元/㎡ | 热水器(太阳能/电 热水/液化) | 150/80/50元/套 |
水泥路面 | 50元/㎡ | 涵管 | 10元/米 | 电脑宽带网络 | 100元/户 |
水泥电杆 | 60元/米 | 电话 | 150元/部 | 供电 | 500元/户 |
沼气池 | 3000元/个 | 出栏母猪过渡 | 200元/头 | 出栏肉猪过渡 | 100元/头 |
小猪过渡费 | 50元/头 | 成年水黄牛过渡 | 200元/头 | 未成年水、黄牛(50公斤以下) 过渡费 | 50元/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