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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3600吨成品玻璃新材料制品项目环评报告表的拟批准公示
****年产3600吨成品玻璃新材料制品项目 | ||||
**省/**市/**县/**省**市湖****园区新材料产业园27号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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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 ||||
项目选址位于**省**市湖****园区新材料产业园27号楼(地理坐标:E116°17′10.958″,N29°44′19.430″),属**项目。建设内容包括:租赁标准厂房13541.2m2,**玻璃珠生产线(切割、抛光、浸漆、烘干等工序),配套污水处理设施、废气处理系统、危废暂存间等环保工程。项目建成后年产3600吨玻璃珠产品。 | ||||
(一)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依托已建的标准厂房实施生产,施工期为设备的安装过程,只涉及短暂噪声,影响忽略不计。 (二)运营期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运营期废气主要为项目切珠、抛光等废气;浸漆上色(含调漆)、烘干固化废气。 其中切珠粉尘在项目切割过程经湿法作业方式去除,剩余部分由无组织排放;抛光粉尘通过集气罩收集后采用布袋除尘后有组织排放;浸漆废气(含调漆)和烘干固化工序废气经“密闭收集+两级活性炭吸附”后有组织排放; 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满足《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2022)表1中标准限值要求;NMHC、乙酸酯类(本项目含乙酸丁酯)、异丙醇、苯系物(本项目含二甲苯)有组织排放浓度满足《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2022)表1中标准限值要求;无组织废气二甲苯、乙酸丁酯、颗粒物、NMHC满足**市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3标准;NMHC、颗粒物在厂区内厂房外执行《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2022)表 B.1 中限值要求。 (三)运营期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洗珠废水、湿法切割废水及生活废水,****工业园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其中项目产生的油性漆工艺制品的清洗磨珠废水经碳铁微电解工艺预处理后与厂区产生的其他废水(水性玻璃釉工艺制品的清洗磨珠废水和经沉淀后的切珠等工序废水)一并进入调节池调节后经污水处理工艺(pH调节+混凝+沉淀)处理后,与项目生活污水经现有的化粪池预处理后,一并在排放口混合后,****处理厂接管标准后,****工业园污水处理厂。 (四)运营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是生产设备工作时产生的机械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型设备,设备安装消声器和橡胶隔振垫,房间墙体材料采取相应的消声、隔声、吸声等措施控制项目生产设备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运营期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项目运营期固体废物包括员工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玻璃边角料及不合格品、废原辅材料包装物、废钢丝线、废刀片、收集粉尘、沉淀渣)、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机油桶、废漆渣、废包装桶、废含油抹布、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 其中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外售综合利用;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 本项目设置一般固废暂存间,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有关要求建设;设置危废暂存间,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有关要求建设。 |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