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县**路以北、迎宾大道以东地块一 | |||||
公示单位 | **** | |||||
地块基本信息 | 公示类别 |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第一阶段(书面调查) | 现状用地类型 | 二类用地 | ||
公示时长 | 15天 | 公示时间 | 2025-04-21 08:44 至 2025-05-06 08:44 | |||
行政区划 | **省-**市-**县 | 地块面积(m2) | 110666.70 | |||
地块规划用途 | ****体育场馆用地,属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地块详细地址 | ****小学 | |||
经度 | 114.457412 | 纬度 | 28.072870 | |||
报告编制信息 | 调查起止时间 | 2025-01-01 至 2025-04-08 | ||||
报告编制单位名称 | ||||||
**** | 单位联系人 | 邹文娟 | 单位联系电话 | 181****9115 | ||
土壤是否超标 | 否 | 土壤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地下水是否超标 | 否 | 地下水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公示授权信息 | 信息反馈联系人 | 邹文娟 | 信息反馈联系人电话 | 181****9115 | ||
土地使用权人信息 | ||||||
土地使用权人类型 | 政府 | 土地使用权人 | **** |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人 | 刘胜男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电话 | 137****2849 | |||
土地使用权人详细地址 | **省**市**县**大道中段 | |||||
报告主要结论 | **市**县“**县**路以北、迎宾大道以东地块一”(以下简称“地块”)位于**市**县马步乡郭村境内,**大道以南,**路以北,迎宾大道以东,建成大道以西。占地面积为 平方米(166亩),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14.457412°,北纬28.072870°。 地块土地所有权为国有,原土地性质主要为农用地(乔木林地、旱地、农村道路、其他林地、水田)、****基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科教文卫用地)等,****体育场馆用地,属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因此本项目地块需要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受****委托,于2025年1月开展本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县**路以北、迎宾大道以东地块开展了现场踏勘、地块开发利用历史状况调查、资料收集和人员访谈等工作,并对资料收集情况、踏勘结果和人员访谈结果进行了分析。 按照工作计划,我司组织技术人员根据所掌握的资料信息,在进行现场调查、收集并分析资料的基础上,分析判断地块环境现状情况,提出了地块环境调查的结论,最终编制了《**县**路以北、迎宾大道以东地块一土壤污染状况第一阶段调查报告》,报告的主要结论包括: (1)地块现状和历史:通过调查可知,地块历史主要为农用地、****基地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等。截止现场踏勘时间为止,地块主要为农用地(耕地)及空地。 (2)环境保护目标:地块周边500 m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局、陈家村、****法院、郭村、****医院****院区(未投入运行)、**县锦上云鹭(在建)、****农业农村局等。 (3)周边疑似污染源:根据现场实际调查、卫星影像图和人员访谈相结合,本地块周边500 m范围内无疑似污染源。 (4)资料收集:《**县**路以北、迎宾大道以东地块一土地红线图》《**县**路以北、迎宾大道以东地块一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地块边界拐点资料及地块历史影像资料等。 (5)现场快检:地块内土壤各重金属浓度均未超过《**省地方标准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 36/1282-2020)第二类建设用地筛选值,其中重金属元素铬含量未超过**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 67-2020)表二中第二类建设用地的筛选值,通过VOC/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检测地块内总挥发性有机物浓度无异常值,结果表明其浓度无明显异常。 (6)人员访谈:本次调查共收到有效问卷10份,通过对地块调查问卷的统计汇总可知,本地块内现状和历史中均无工业企业,无外来填土和工业固体废物堆存,无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处理、储存和处置情况,无工业废水排放沟渠或渗坑,无工业废水的地下输送管道或储存池,地块及周边未发生过化学品泄漏事故及其他环境污染事件。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4.2.1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基于该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该地块存在污染的可能性较小。项目地块周边相邻区域未对地块环境质量造成明显不利的影响,项目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环境调查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