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征求江西省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办法(修订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16日
摘要信息
招标单位
招标编号
招标估价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
代理联系人
报名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关键信息
招标详情
下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千里马会员开放,如需查看完整内容请 或 拨打咨询热线: 400-688-2000
相关单位:
***********公司企业信息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行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我厅修订了《**省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6年10月31日前将意见发至联系邮箱。

联系电话:0791-****5685

电子邮件:tjgc@jxsl.****.cn


附件:《**省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办法》(修订稿)

****

2026年10月16日

**省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水利建设项目稽察,规范水利建设行为,促进水利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保证稽察工作客观、公正、高效开展,根据国家及省内有关水利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稽察,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等,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地方对稽察工作应当给予协助和支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政府投资(含部分投资)的全省范围内的水利建设项目。****水利厅组织的水利稽察工作。各设区市及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开展水利稽察工作。

第四条 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坚持监督检查与指导帮助并重,遵循依法监督、严格规范、客观公正、廉洁高效和问题导向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五条 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实行分级组织、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省水利厅负责指导全省水利稽察工作,组织对含省级及以上资金的水利建设项目实施稽察,督促落实稽察发现问题整改闭环工作。****管理处(以下简称“厅建管处”)负责水利稽察行政管理;省鄱****办公室技术处(以下简称“鄱建办技术处”)承担水利稽察技术服务支撑。

第六条 厅建管处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水利稽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编制全省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编制年度稽察工作计划;

(三)配**利部及流域管理机构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

(四)跟踪稽察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五)完成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 鄱建办技术处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一)按照年度稽察工作计划和项目稽察通知,派出稽察组对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并审核提交稽察报告,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初核;

(二)为全省水利建设项目稽察提供技术支撑;

(三)收集、汇总和定期编发稽察信息,审核稽察整改意见;

(四)负责稽察组长和稽察专家的日常管理;

(五)组织、承办稽察专家培训;

(六)受厅指派参与全省水利建设项目违规违纪事件的调查;

(七)完成其他有关工作。

第八条 稽察组具体承担稽察任务,实行组长负责制。稽察组由稽察组长、若干名稽察专家、稽察助理和执法人员等稽察人员组成。稽察组长由省鄱建办技术处从稽察专家库中提名,报省水利厅审定后派出。如稽察需要,稽察组可配2名及以上执法人员,****技术中心派出。

第九条 稽察组长主要任务是:

(一)全面负责现场稽察工作;

(二)审核专家稽察意见;

(三)通报现场稽察情况;

(四)以书面形式向鄱建办技术处提交稽察报告;

(五)指导有关整改意见的落实;

(六)负责稽察人员管理;

(七)完成其他有关工作。

稽察组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利益;

(二)熟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具有较丰富的水利建设项目综合管理知识和经验;

(五)具有水利方面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担任副处以上(含副处)领导职务的在职人员。

第十条 稽察专家在稽察组长领导下开展稽察工作,****建管处审查同意后纳入稽察专家库,实行一事一聘。

稽察专家主要任务是:

(一)全面检查项目现场,查阅文件资料;

(二)查清核实项目存在的问题,提交稽察建议和其他有关意见;

(三)完成其他有关工作。

稽察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利益;

(二)熟练掌握并能正确运用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

(三)具有较强的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水利方面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财务方面具有会计师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工作人员;

(五)身体健康,年龄在70周岁(含)以下。

第十一条 稽察助理协助稽察组长工作,稽察助理为鄱建办技术处在职人员。

稽察助理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稽察工作的协调联络;

(二)起草稽察报告和整改意见;

(三)完成其他有关工作。

稽察助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利益;

(二)熟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三)具有较强公文写作及语言组织能力;

(四)具有水利建设项目相关管理工作经验或水利工程师以上职称。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主要任务是:

(一)向被稽察单位及人员出示执法证,告知执法事项;

(二)见证稽察组涉企稽察全过程,规范执法程序,落实行政执法相关要求;

(三)对于稽察过程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参与现场取证、现场核查工作,依法固定相关证据材料;

(四)完成其他行政执法有关工作。

执法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利益;

(二)熟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具备行政执法相关资格;

(三)具备沟通协调、现场调查取证、分析研判问题的能力。

第十三条 稽察人员执行稽察任务实行回避制度,不得稽察与其有利害关系的项目。

第三章 稽察工作内容

第十四条 稽察人员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等,对水利建设项目进行稽察。

第十五条 水利稽察内容主要包括:

(一)监督检查有关项目的监管和主管部门单位贯彻落实国家水利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情况,建立完善建设管理制度、组织推动项目建设等工作情况;

(二)对前期工作与设计的稽察,包括检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编报、审查审批等情况;检查勘察设计深度和质量、强制性条文及审查意见执行、设计变更、现场设计服务等情况;

(三)对计划下达与执行的稽察,包括检查年度计划下达与执行,地方投资落实,投资控制与概预算执行,年度投资完成等情况;

(四)对建设管理的稽察,包括检查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及合同管理制的执行,有关参建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工程建设进度,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等情况。

(五)对资金使用与管理的稽察,包括检查资金到位,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与执行,工程价款结算,会计核算,竣工财务决算、固定资产管理等情况;

(六)对工程质量与安全的稽察,包括检查工程质量现状,参建单位质量与安全责任体系,制度建设与执行,质量控制,工程验收,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安全管理,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等情况。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稽察组长可以就第十五条所述部分内容或其他事项组织专项稽察。

第四章 稽察程序及方法

第十七条 对水利建设项目实施稽察,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被稽察单位。

第十八条 水利建设项目稽察程序:

****建管处根据年度水利建设计划安排,结合工程规模、工程投资结构、工程重要性和工程建设情况等因素,拟定稽察项目;

****水利厅下达稽察通知,省鄱建办技术处派出稽察组对水利建设项目稽察;

(****水利厅部署和稽察项目有关情况,制订项目稽察工作方案;

(四)稽察组进行现场稽察;

(五)现场稽察结束后,稽察组应就稽察情况与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单位、项目法人、参建单位等交换意见;

(六)稽察组应当客观完整地记录稽察重要事项、证据资料,编写稽察工作底稿,提出有关意见建议,经充分讨论,形成稽察报告;

(七)稽察组应当在现场稽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鄱建办技术处提交由稽察组长签署的稽察报告,经省鄱建办技术处审核后,再由省****建管处提交稽察报告。

第十九条 稽察组开展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一)听取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总体情况汇报;

(二)听取项目法人、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有关情况汇报,并可以提出质询;

(三)查阅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合同、记录、报表、帐簿及其它资料,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作出必要的说明,可以合法取得或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查勘工程施工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可以进入施工、仓储、办公、检测、试验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必要时,省鄱建办技术处可以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

(五)与有关单位和人员座谈,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六)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核实;

(七)其他需要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条 稽察组在稽察工作中对发现的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或严重违规行为,应立即要求整改或停工,****建管处、省鄱建办技术处报告。

第五章 稽察报告和整改

第二十一条 稽察报告应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定性准确、文字精炼,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实施情况;

(三)稽察发现的主要问题;

(四)整改建议及相关建议;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专项稽察报告的内容根据专项稽察工作具体任务和要求确定。

第二十二条 厅建管处应及时将稽察报告报送有关领导,抄送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必要时可就稽察报告事先征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意见。

第二十三条 省水利厅应根据稽察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提出整改要求。

第二十四条 被稽察单位应根据整改通知要求进行整改,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制定整改措施,认真整改,并在其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整改情况。

第二十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稽察发现问题的整改督办,把稽察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作为强化管理的重要内容;相关管理部门单位应相互配合、联动联促,督促问题整改。

第二十六条 对项目的整改情况,厅建管处和省鄱建办技术处应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跟踪落实,实行销号管理。必要时组织复查,确保整改到位。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稽察人员与被稽察项目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稽察人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单位的建设活动。

第二十八条 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不得打击报复稽察人员。

第二十九条 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时有以下权利:

(一)询问被稽察单位及相关人员,要求就相关问题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

(二)要求被稽察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三)进入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场所或地点,进行查验、取证、质询等工作;

(四)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取证、核实。

第三十条 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应出示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文件,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法行使职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二)深入项目现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建设情况和问题,认真完成稽察任务;

(三)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五)遵守其他有关工作要求。

第三十一条 被稽察单位和人员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稽察提出的问题,可以向稽察人员进行说明和申辩;

(二)对整改或处理意见有异议的,****水利厅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仍执行原整改或处理意见;

(三)对稽察人员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

(四)发现稽察人员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建管处、省鄱建办技术处反映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三十二条 被稽察单位和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稽察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积极配合、协助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为稽察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对稽察人员提出的质询应当如实作出解释说明,不得拒绝、隐匿和弄虚作假。

第七章 处理和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稽察中发现建设项目管理薄弱、监管不力、问题严重和整改落实不到位的相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省水利厅可采取或建议有关部门单位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责令整改;

(二)约谈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

(三)暂停水利建设项目审批,暂停或减少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安排;

(四)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给予的其他处理处罚措施。

第三十四条 对严重违反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法人和勘察(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省水利厅可采取或建议有关部门单位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责令暂停施工;

(二)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暂停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四)将严重违规的施工、监理单位清退出施工现场;

(五)将不良行为记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

(六)降低有关单位的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资质证书;

(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给予的其他处理处罚措施。

第三十五条 被稽察项目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水利厅可采取或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一)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执行稽察任务或打击报复稽察人员的;

(二)拒不提供与稽察所需的文件、合同、账簿和有关的资料的;

(三)隐匿、伪报资料,或提供假情况、假证词的。

(四)影响稽察人员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稽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视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一)对被稽察项目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二)与被稽察项目有关的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三)干预被稽察项目的正常建设管理活动,致使被稽察项目的正常工作受到损害的;

(四)接受与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的馈赠、报酬等费用,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娱乐、旅游等违纪活动,或者通过稽察工作为自己、亲友及他人谋取私利的;

(五)具有其他应当依法追究责任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对稽察过程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线索,先由稽察组提出初步建议,经省鄱建办审核后,15****水利厅审定,省水利厅应30日内移交有****机关。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稽察工作,强化必要的人员、交通和办公经费、第三方技术服务费以及仪器设备购置租赁费等工作条件保障,确保稽察发现的问题整改到位。

第三十九条 厅建管处和省鄱建办技术处应加强制度建设、队伍建设,组织业务培训,对聘请的稽察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的报酬。

第四十条 厅建管处和省鄱建办技术处根据工作需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机构承担水利稽察技术支撑事务。

第四十一条 稽察人员为保证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避免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或挽回重大损失等作出突出贡献的,在评优评先中优先考虑。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赣水安监字〔2014〕5号)及《********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赣水规范文〔2024〕1号)涉及水利稽察方面的内容同时废止。

招标进度跟踪
2026-10-16
意见征集
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征求江西省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办法(修订稿)意见的公告
当前信息
招标项目商机
暂无推荐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