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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申请办理G7021**高速**至**(赣鄂界)段**工程项目新瑞高速公路项目土建第13合同段1期临时用地的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自然**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等要求,经审查,原则同意该申请。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在G7021**高速**至**(赣鄂界)段**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临时使用**市乐园乡南庄村、南北港村、肇陈镇大林村、洪一乡双港村土地,总面积11.9459公顷。其中农用地面积11.9081公顷(耕地1.2331公顷,林地10.4059公顷,涉及永久基本农田1.2289公顷),建设用地0.0378公顷,不涉及未利用地。临时用地用途为施工便道、弃土场和拌合站,其中施工便道3.5947公顷、弃土场7.7806公顷、拌合站0.5706公顷。
二、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2026年10月20日至2030年9月30日。
三、你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临时用地批准的用途、范围、面积、时限等内容使用,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严禁发生批甲占乙、批少占多、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四、你单位必须严格落实临时用地复垦责任,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及时拆除临时建(构)筑物,并在一年内完成临时用地复垦。土地复垦验收通过后,你单位******局申请解除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
五、政府因其他建设项目需要,可以提前收回临时用地使用权。
特此批复。
2026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