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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3********803732Q | 建设单位法人:何群辉 |
| 何群辉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市 |
| ****管委会金莲村芳洞 |
| ****竹制品加工及综合利用建设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18版本:026-竹、藤、棕、草制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041-C2041-竹制品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市 ****管委会金莲村芳洞 |
| 经度:114.****37027 纬度: 24.****43893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14-12-31 |
| 龙环批字〔2014〕68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4-02-04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280 |
| 67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3********803732Q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913********803732Q |
| ****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703MA7CQG2Q12 | 竣工时间:2010-03-01 |
| 2010-02-01 | 调试结束时间:2010-02-28 |
| 2026-09-16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10-20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示平台 https://www.****.com/gs/detail/2?id=60916veP1h |
| 项目为**项目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为**项目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设计生产能力为年产竹筷6000万双、竹炭粉200吨。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实际生产能力为年产竹筷6000万双、竹炭粉200吨。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竹筷:原竹→断料→开片→拉丝→清洗→烘干→削尖→砂光→杀毒、包装→入库 竹炭:竹废料→炭化→粉碎→包装入库 | 实际建设情况:竹筷:原竹→断料→开片→拉丝→烘干→削尖→砂光→杀毒、包装→入库 竹炭:竹废料→炭化→粉碎→包装入库 |
| 取消清洗工艺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加强水污染防治。竹筷冲洗废水主要成分为SS,均为不溶于水的细小竹屑和竹丝,经沉淀池沉淀后用于厂区绿化,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地埋式微动力处理装置达到《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0-2002)表1中城市绿化杂用水质标准后用于厂区绿化与周边林地灌溉,实现废水零排放。 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竹筷生产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和布袋除尘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高空排放,排放废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排放标准要求;烘房烟尘、炭化池烟尘通过水膜除尘等有效措施处理后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表2中二级标准值经15米高排气筒高空排放。 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选用低噪声设备,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机械噪声须通过隔声、吸声和减震等有效措施进行处理,项目营运期厂界噪声必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生活垃圾集中分类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理,不可任意堆放或焚烧,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主要废水为职工生活污水。 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厂区绿化与周边林地灌溉。 项目废气主要为竹筷生产产生的粉尘和烘干废气、竹炭粉生产炭化过程产生的废气、炭化完成的竹木炭粉碎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和碳化异味。 ①竹筷生产产生的粉尘 竹筷生产粉尘包括断料、开片、拉丝、削尖以及抛光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m排气筒排放。 ②烘干废气、炭化废气 三座烘房产生的烘干废气,经一级碱液水膜除尘系统处理后,与炭化废气一并进入二级碱液水膜除尘系统处理后经15m排气简排放。③粉碎过程中产生的炭粉尘 项目炭化完成的竹木炭粉碎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引风机将粉尘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后的废气经15m排气筒排放。 项目投产后噪声源主要为断料、开片、拉丝、削尖、砂光、粉碎等产生的机械噪声。经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定期检查、维护设备,减振、隔声等综合措施降低噪声污染。 项目固废来源于筷子生产工艺中产生的竹废料和粉尘、袋式除尘器收集的粉尘以及烘烤房产生的废渣,水膜除尘收集的除尘灰渣以及破碎收集的粉尘。 竹废料用于本项目炭粉生产,袋式除尘器收集的粉尘量用于烘烤房燃烧原料,烘烤房废渣外售给当地农民做果园肥料,水膜除尘系统收集的干灰渣外售作为附近农田的农用肥料,破碎收集的粉尘作为成品与破碎好的竹炭粉一起打包外售,职工生活垃圾统一清理定点存放,定时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
| 1、环评及批复要求:炭化废气通过池底烟道通至与烘干废气共用的碱液水膜除尘系统处理后经15m排气筒排放; 实际情况:烘干废气经一级碱液水膜除尘系统处理后,与炭化废气一并进入二级碱液水膜除尘系统处理后经15m排气筒排放。 2、环评及批复要求:竹筷冲洗废水经沉淀池简单沉淀后用于厂区降尘与绿化; 实际情况:取消竹筷冲洗工序,因此无冲洗废水产生。 以上变动未导致第6条中所列情形之一或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设置烟气收集室将炭化池竹烟收集后,经冷却后通过蒸馏制作纯净的竹醋液产品,竹炭生产工艺产生的竹醋酸液,经烟气收集室+冷却+蒸馏可回收50%的纯净竹醋液,因此可得到约为200吨的纯净的竹醋液副产品,另外200吨将与碳化池烟尘通过碱液水膜除尘系统处理后随着烟气从烟囱排出。 | 实际建设情况:未对炭化池竹烟进行收集,炭化池竹烟全部通过碱液水膜除尘系统处理后随着烟气从烟囱排出。 |
| 未对炭化池竹烟进行收集,炭化池竹烟全部通过碱液水膜除尘系统处理后随着烟气从烟囱排出。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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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化粪池 | 《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0-2002)表1中城市绿化杂用水质标准 | 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厂区绿化与周边林地灌溉。 | 无 |
| 1 | 布袋除尘器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排放标准要求 | 竹筷生产粉尘包括断料、开片、拉丝、削尖以及抛光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m排气筒排放。 | 验收监测期间,竹筷生产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27.5mg/m3,竹筷生产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最大排放速率为0.118kg/h,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 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 |
| 2 | 布袋除尘器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 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 项目炭化完成的竹木炭粉碎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引风机将粉尘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后的废气经15m排气筒排放。 | 验收监测期间,粉碎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63.3mg/m3,粉碎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最大排放速率为0.0779kg/h,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 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 |
| 3 | 碱液水膜除尘系统 | 《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表2标准限值;《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 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 三座烘房产生的烘干废气,经一级碱液水膜除尘系统处理后,与炭化废气一并进入二级碱液水膜除尘系统处理后经15m排气简排放。 | 验收监测期间,烘干、炭化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163mg/m3,满足《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表2标准限值,二氧化硫最大排放浓度为205mg/m3,氮氧化物最大排放浓度为6mg/m3,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 二级标准限值要求。烘干、炭化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最大排放速率为1.58kg/h,氮氧化物最大排放速率为0.0492kg/h,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 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
| 1 | 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定期检查、维护设备,减振、隔声等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限值 | 项目投产后噪声源主要为断料、开片、拉丝、削尖、砂光、粉碎等产生的机械噪声。经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定期检查、维护设备,减振、隔声等综合措施降低噪声污染。 |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厂界外东、南、西、北四个方位的厂界昼间噪声值范围为51.5-57.7dB(A),夜间噪声值范围为40.1-49.9dB(A),噪声均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昼间60dB(A)、夜间50dB(A))。 |
| 1 | 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生活垃圾集中分类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理,不可任意堆放或焚烧,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 项目固废来源于筷子生产工艺中产生的竹废料和粉尘、袋式除尘器收集的粉尘以及烘烤房产生的废渣,水膜除尘收集的除尘灰渣以及破碎收集的粉尘。 竹废料用于本项目炭粉生产,袋式除尘器收集的粉尘量用于烘烤房燃烧原料,烘烤房废渣外售给当地农民做果园肥料,水膜除尘系统收集的干灰渣外售作为附近农田的农用肥料,破碎收集的粉尘作为成品与破碎好的竹炭粉一起打包外售,职工生活垃圾统一清理定点存放,定时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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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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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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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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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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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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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