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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797-****073 通讯地址:**省**市龙****大道492号
邮编:341700 邮箱:****@163.com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批复文号 | 批复时间 | 批复文件 |
| 1 | **诺维思同位素****公司年产7300千克三氟化硼B11同位素项目 | 龙环批字〔2026〕5号 | 2026年10月22日 | 见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