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2026年度第3批次城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于2026年9月30日取得用地批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文号:
****政府关于**县2026年度第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赣土批字(02)〔2026〕32号)。
二、征地用途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三)、(五)项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公用建设、成片开发建设,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土地规划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公园绿地、工业用地。
三、征地范围
(一)土地坐落:位于天红镇天红村、庙前村。具体征收范围见征地红线图。
(二)被征地权属单位:本次征收涉及天红镇天红村新黄组农民集体,庙前村坂屋组农民集体,庙前村**组农民集体,庙前村下街组农民集体。
(三)征地面积:本次拟征地面积123.411亩。其中:农用地106.9845亩、未利用地16.167亩、建设用地0.2595亩。
(一)补偿安置按《****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6〕13号)和****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彭府办发〔2024〕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补偿金额以协议为准。
(二)被征地农业人口社保安置按《****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等有关政策执行。
五、公告期限
本告知期限自 2026年10月22日起至2026年11月5日。
本公告在****网站同步公告,网址:https://www.****.cn/.
(一)征收时间:自2026年10月22日起。
(二)支付费用: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青苗、树木、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等的补偿等费用足额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并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足额计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等个人的社会保障基金账户。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期限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三)腾退土地: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依法依规腾退土地和房屋,并办理权属注销或转移登记等相关手续。
(四)补偿安置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将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依据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结果等,作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并送达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组织实施。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对批准征收土地不服(批准文号:(赣土批字(02)〔2026〕32号),可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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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