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发文机关: ******局
文 号:
文件有效性:
成文日期: 2026-10-23
关于**至**高速公路**工程YNSG-7标第二批临时用地的批复
******局:
你局《关于**至**高速公路**工程YNSG-7标第二批临时用地的请示》(丰自然资字〔2026〕115号)及相关资料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至**高速公路**工程临时占用太源乡太源村、高家村,桑田镇荷田岗村、**村集体土地,临时用地总面积6.1798公顷,全部为农用地(水田0.4701公顷;旱地0.0333公顷;果园2.4801公顷;可调整果园0.1635公顷;乔木林地1.1058公顷;竹林地0.1500公顷;灌木林地0.3262公顷;其他林地1.2015公顷;农村道路0.1751公顷;沟渠0.0172公顷;坑塘水面0.0510公顷;设施农用地0.0060公顷),涉及永久基本农田0.1065公顷。
二、该临时用地用途为临时施工便道、弃土场,临时用地使用****工程局有限公司。
三、临时用地使用人必须按照批准的临时用地规模、用途、使用期限使用土地,切实加强耕地保护,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禁止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严禁超批准范围使用土地。
四、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2年,自批准之日(2026年10月19日)起算。
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自临时用地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你局应将相关信息上传至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系统配号,并向社会公开临时用地批准信息。
六、请你局督促临时用地使用人严格落实土地复垦主体责任;用地期满后按照批复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复垦,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做好拟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剥离利用工作,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临时用地期满后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经你局**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归还原土地权属单位,并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中上传复垦等信息。
七、你局要严格按照上述工作要求履行好监管职责,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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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