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申请办理G7021**高速**至**(赣鄂界)段**工程项目新瑞高速公路项目土建第13合同段2期临时用地的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自然**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等要求,经审查,原则同意该申请。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在G7021**高速**至**(赣鄂界)段**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临时使用**市洪一乡双港村、乐园乡南北港村、南庄村、肇陈镇八门村、大林村、建坪村、万泉村土地,总面积10.6899公顷。其中农用地面积8.8186公顷(耕地1.3484公顷,林地5.1661公顷,涉及永久基本农田0.8153公顷),建设用地1.8712公顷,未利用地0.0001公顷。临时用地主要用作施工便道、运输便道、拌合站、弃土场、生活用房、钢筋加工场和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其中施工便道1.1123公顷、运输便道0.4559公顷、拌合站1.8007公顷、弃土场4.5556公顷、生活用房0.416公顷、钢筋加工场0.6037公顷、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1.7457公顷。
二、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2026年10月26日至2030年9月30日。
三、你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临时用地批准的用途、范围、面积、时限等内容使用,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严禁发生批甲占乙、批少占多、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四、你单位必须严格落实临时用地复垦责任,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及时拆除临时建(构)筑物,并在一年内完成临时用地复垦。土地复垦验收通过后,你单位******局申请解除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
五、政府因其他建设项目需要,可以提前收回临时用地使用权。
特此批复。
202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