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上饶市中心城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30日
摘要信息
招标单位
招标编号
招标估价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
代理联系人
报名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招标详情
下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千里马会员开放,如需查看完整内容请 或 拨打咨询热线: 400-688-2000

关于公开征求《****中心**互联网租赁

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中心**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投放、运营和停放规范管理,******局****支队、****运输局、****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局起草了《****中心**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有意见建议者请于2026年11月29日前将意见建议****管理局。

征求意见期限:2026年10月29日至2026年11月29日。

联系电话:0793-****812

邮箱:****@163.com

地址:**市**区茶圣路169号

附件:《****中心**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管理局******局****支队

****运输局****管理局

****

2026年10月29日


附件:

****中心**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中心**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投放、运营和停放管理,保障通行安全,维护良好的公共秩序与市容环境,便利市民出行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省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市城市管理条例》《**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是指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为用户提供分时租赁服务的电动自行车。

本**心**(含**区、广信区、****开发区、**高铁经济试验区,不含**区)范围内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服务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中心**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实行总量调控。原则上,每二年为一个车辆投放总量调控期。

****中心**互****车行业以“不鼓励发展”为前提,并坚持“服务为本、安全畅通、改革创新、规范有序、属地管理、多方共治”的基本原则,鼓励市场良性竞争,防止形成行业垄断。

第五条建立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专项工作协调机制,由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以下简称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有关部门)成立工作专班,共同研究制定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政策,开展调度协商、考核评价等工作。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运输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

****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建立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专题协商会议制度;负责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工作,查处违法停放影响市容环境行为;督促运营企业将相关数据等监管信息接入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网上监管平台;****、交通运输等部门制定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服务质量评价实施细则以及对运营企业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工作。

****机关负责**相关部门科学划定运营区域,评估测算车辆投放规模;负责根据评估总量及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有关部门核定的投放额度为运营企业投放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登记挂牌,并将挂牌信息与相关监管部门共享;负责查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及盗窃、损毁互****车行为,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电动服务网络安全监管,保障用户信息安全;**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共同督促运营企业将相关数据等监管信息接入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网上监管平台。

****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与相关部门共同指导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依法规范和维护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秩序,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

(五)消防救援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指导运营企业规范自行车蓄电池集中充电,依法查处有关消防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管委会)负责本辖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监管,配合划定辖区内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专用停放区域及点位,参与辖区内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评价,做好项目配套注册、优化营商环境及企业帮扶等工作。

商务、网信、发展改革、教育、自然**、住房城乡建设、文广旅、行政审批、数据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

第六条****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自治,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第二章运营企业管理规范

****机关应当**有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城市路网(空间)承载能力、人口规模、停放设施**、公共出行需求及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等,科学评估测算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需求总量,提交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政府审议通过后,对外公开,引导运营企业合理有序投放。

第八条在本市从事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服务的运营企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条件,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依法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相关经营范围,依法在本市****公司或子公司、运营团队),未列入经营异常企业名录,无重大违法记录;

(二)具备线上线下服务管理能力,有功能完善的运营管理信息平台,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及完善的经营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配备有与车辆投放规模、区域相匹配的线上线下专职管理和运营维护人员,有满足消防安全要求的集中充电场站和车辆停放、维修场所。

第九条在本市从事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服务的运营企业应当向市交通运输、******部门等部门签订规范运营服务承诺书,明确承诺投放数量、运营区域、停放管理、安全保障、履约评价、违约责任等内容,并就消费者关注事项作出公开承诺。

****管理部门**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对拟投放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运营企业,加强合法经营指导服务,协助做好运营准备工作。

第三章车辆投放规范

第十一条运营企****机关现场交验车辆,按规定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批量登记挂牌:

(一)营业执照等合法有效的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或者其他车辆合法来源证明;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

****机关应当根据运营企业提交的规范运营服务承诺书,在查验车辆和相关材料后,依法予以登记并发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号牌。车辆取得号牌后方可投入运营服务,未登记挂牌的不得投放及上路营运。

第十三条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相关条件。

第十四条运营企业应当在划定的运营区域内规范经营,并按照公开承诺投放相应数量的车辆。涉及车辆更新的,应当在更新前回收相应数量旧车,总量不得超过承诺投放数量。

第四章车辆停放规范

****管理部****机关、****管委会)根据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评估总量和交通秩序管理实际情况,合理划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行、停放区域及点位,并可临时规定禁行路段和区域,调整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

****管理部****机关等部门、****管委会****停车场以及其他闲置区域划定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专用停放区域。

企业、学校、景区、酒店以及商业综合体等可以在拥有使用权或者经合法授权管理并承担管理义务的区域建设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专用停放区。

建设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专用停放区,应当确保用地权属及管理权限清晰明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应当办理规划许可等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专用停放区建设和运营实行市场化运作,运营企业可以与建设单位通过协议方式,约定车辆停放事宜。

第十八条运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划定的运营、停放区域及点位进行投放并整齐停放,不得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盲道、消防通道等区域。

第五章运营服务规范

第十九条运营企业应当加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日常管理和调度,平衡热点区域车辆供给,缓解车辆使用的潮汐现象,并做好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的应急保障工作。

第二十条运营企业应当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和市容环境,建立网格化巡查、疏导和处置制度,定期对投放车辆进行清洁、检查和维修,及时回收故障、破损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及时发现并处理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妨碍交通、影响市容环境等问题,并按要求处置完成。

第二十一条运营企业应当对用户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服务协议应当明确计价方式和收费标准、服务承诺、违约责任、骑行和停放要求等内容。

运营企业应当将车辆停放有关要求纳入电子协议并向用户明示,利用精准定位、电子围栏、语音提示等技术手段落实定点停放管理要求,引导用户规范、有序停放。

运营企业应当明码标价,公示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收取预付金的应当建立预付金专户管理制度,与企业自有资金严格隔离,并在银行机构开立预付金专户进行存放。应当建立并告知用户预付金退还制度和退还流程。

第二十二条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事故赔偿机制,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鼓励为用户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用户骑行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及时救助并协助办理保险理赔。

第二十三条运营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强制性要求,落实服务平台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等制度,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发生重大网络和信息安全事件的,应当及时向网信、**等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运营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向社会公开投诉途径、处理方式和办结时限,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第二十五条运营企业应当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车辆投放、转运、维修、充电等环节安全措施,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第二十六条运营企业终止在本市运营的,应当制定合理的退出方案,并提前30日向社会公告,按照电子服务协议约定退还预付资金余额等用户资金,并按照规范运营服务承诺书承诺完成所有已投放车辆的回收以及相关设施拆除工作。未及时收回或拆除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代为回收、拆除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有关部门牵头建立运营企业管理服务质量评价制度和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监管信息共享、投诉举报、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定期对运营企业有关情况进行评价、监管。

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有关部门应当将管理服务质量评价结果通报运营企业并向社会公布。运营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

****管理部门根据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有关部门评价结果,对运营企业的投放车辆规模实行动态调节。

对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改正的运营企业,由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有关部门公开通报,并限制其投放或核减投放数量。

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投放运营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进行集中安全检测,将检测结果告知运营企业,并列入质量评价。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相应承诺的,由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有关部门采用责令改正、约谈、通报、减量等措施进行处理。

对年度总量调控增(减)、服务质量评价、运营企业终止运营等释放的投放额度,根据存量运营企业的年度评价情况及新申请运营企业情况依法采取公平竞争方式进行分配。同等接纳符合准入条件的存量运营企业和新申请运营企业。任何单位不得静态固定分配各运营企业永久投放额度。

第二十八条运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处置后续事宜:

(一)因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终止经营的;

(二)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全责任事故的;

(三)自行车未上牌照运营、不按约定数量投放,拒不整改的;

(四)不履行规范运营服务承诺,****车站、机动车道、公共场地等区域未及时清运,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五)一年内两个评价周期评价结果不合格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规范运营服务承诺的情况。

退出运营的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在5****机关注销运营车辆登记。

第二十九条驾驶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处理。

第三十条运营企业将未经登记挂牌的电动自行车投入互联网租赁运营的,****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运营企业投放的电动自行车未按照规定在指定位置规范停放的,****管理部门按照《**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处理。

第三十二条运营企业将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电动自行车投入互联网租赁经营的,由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管理局、******局****支队、****运输局、****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6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年月日。**区及其他县(市)可以参照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标进度跟踪
招标项目商机
暂无推荐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