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本级]江西生态产业园S4和抚州高新区科技创新园一期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第二次)答疑澄清(01)[变更公告第1次]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31日
摘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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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市本级]**生态产业园S4和**高新区科技创新园一期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第二次)答疑澄清(01)[变更公告:第 1次]

投资项目代码:
招标单位名称: 招标单位联系电话:
招标代理名称:
招标代理负责人: 招标代理联系电话:
监管部门名称: 监管部门联系电话:
交易中心名称: 交易中心联系电话:

各潜在投标单位:

**生态产业园S4和**高新区科技创新园一期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第二次)(招标编号:****)于2026年10月23日首次发布招标公告。现对**生态产业园S4和**高新区科技创新园一期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第二次)招标文件及相关事项作如下澄清:

一、澄清修正内容

1、原招标文件“第一部分 招标正文--二、投标资格审查条件设置和要求--(三)招标人可设置类似工程业绩作为资格条件--(10)资格审查要求的其他材料--一、招标文件“第一部分 招标正文”须补充的事项--1、本项目资格要求:(10)提供以下人员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含开标当月)近12个月内任意连续六个月的工****银行业务章,流水应清晰显示付款方为投标人、收款方为对应人员姓名及身份证号关联信息、付款摘要含“工资”字样等关键内容)扫描件(因工作单位变更不足6个月的,以证书中的变更时间为准,分公司支付的予以认可,不认可一次性发放的工资流水凭证)

1)项目负责人;

2)技术负责人;

3)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施工员、质量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变更为:“(10)提供以下人员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含开标当月)近12个月内任意连续六个月的工****银行业务章,流水应清晰显示付款方为投标人、收款方为对应人员姓名、付款摘要含“工资”字样等关键内容)扫描件(因工作单位变更不足6个月的,以证书中的变更时间为准,分公司支付的予以认可,不认可一次性发放的工资流水凭证)

1)项目负责人;

2)技术负责人;

3)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施工员、质量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评审依据:工资流水凭证”。

澄清修正内容:删除身份证号关联信息的要求。

本澄清公告作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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