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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号: | **** | |||||||
| 项目名称: | **市**县石口镇院前村菌菇大棚(5年) | |||||||
| 标的名称: | **市**县石口镇院前村菌菇大棚(5年),挂牌价70,000.00元 |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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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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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首日:2026年11月04日 信息披露期满日: 2026年11月17日 | |||||||
| 延期处理方式: | 无 | |||||||
| 项目简介: | 标的概况:此次招租共有处标1的,面积1.98亩,起拍价70000元(总租金),竞买保证金18000元。 |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标的情况:标的大棚的坐落位置、结构类型(日光温室/钢架大棚/连栋大棚等)、规格、数量、建成年限及配套设施(水、电、路、灌溉等)均以交付时现状出租,出租方提供的有关材料及说明仅供意向承租方参考,以现场踏勘及交付时现状为准。标的地块四至界限以勘测定界成果或租赁合同附图为准;标的交付时不论实测面积是否增减,均不影响交易成交及成交总价。标的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权属清晰、无权属争议。意向承租方应认真咨询、看样、核实,明确本次招租标的的现状和可能存在的瑕疵,标的物需自行勘察。 2、租赁用途与限制: (一)租赁用途为蔬菜等农业生产,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在大棚内建设非农设施、从事非农经营,不得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违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确需**、改建棚体或生产性附属设施的,须事先取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等相关规定。 (二)承租方应依法合规组织生产,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农药使用、农业废弃物处理等有关规定,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农业投入品,不得污染周边农田和环境。 (三)标的不属于禁养区、生态保护红线或规划征收(拆迁)范围内的,交易机构已在公告中如实披露;因征收、拆迁导致合同提前解除的,租赁关系终止,地上附着物及补偿按当地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 3、租金与费用承担: (一)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5年,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剩余期限;具体起止时间以租赁合同为准。 (二)租金的缴付及递增方式:采用先付租金后使用的原则,租金按 年支付,即于拍卖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首期租金,租期内租金递增方式:每年递增1000元。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三)首期租金、交易服务费等费用支付时间:拍卖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首年租金。逾期未足额缴纳者,则视为悔拍,出租方有权无条件全额没收竞买保证金,且二次交易产生的差价须由原承租方承担。 (四)租赁期内的水、电、网络等使用费用及棚体、灌溉设施的日常维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棚膜、骨架等设施损毁的,由承租方负责修复或赔偿。 (五)交易税费:①****政府税费的,由招租方承担。②按租期内租赁总价(成交价*租赁年限)收取协议交易服务费,由招租方承担;交易服务费(含协议交易服务费、竞价交易服务费)按赣发改收费〔2017〕922号文件的相应条款收取。 4、地上附着物处置:交付时已有的棚体、棚膜、灌溉管线、看护设施等地上附着物的数量、成新及归属已在公告中披露;租赁期届满或合同解除时,承租方新增的地上设施,可自行拆除,能拆除的应在腾退期限内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不能拆除或不拆除的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不予补偿;青苗及在田作物由承租方自行处置。 5、经营风险提示:蔬菜生产受天气、市场行情、病虫害等因素影响较大,承租方应充分考虑暴雨、低温冻害等自然灾害及市场价格波动可能带来的经营风险,自主决策、风险自担。 6、优先权行使:依法享有优先权的原承租人应在报****交易中心(农村产权交易窗口)递交竞拍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进场行使优先权。若形成电子竞价,应在电子竞价过程中以同等条件行使优先权。上述程序作为优先权人参与该项目行使优先权的程序条件。 7、交付与腾退:出租方于承租方付清首期租金后10日内按现状交付标的大棚及土地,双方签署交接确认书。原有使用人未腾退部分,由出租方负责于成交后10日内腾退。 风险提示:承租方应在公告规定的踏勘时间内实地查看标的,参与竞价即视为对标的现状、权属披露情况无异议并完全接受。 | |||||||
| 1.意向承租方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意向承租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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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 1、价款支付方式: 价款分期支付,按年支付。承租方应于交易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首期价款****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实行进场结算。 ****交易中心在收到招租方提交的书面转款申请及标的完成交接证明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期价款无息转付给招租方。 2、保证金处置方式: 发生以下情形(1)的,相关责任主体交纳的全部保证金在抵****交易中心应收取的交易费用后,剩余部分予以返还;发生以下(2)——(8)任一情形的,相关责任主体交纳的全部保证金在抵****交易中心应收取的交易费用后,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偿: (1)意向承租方提出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在承租方被确定之前单方撤销承租申请的;(2)意向承租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的;(3)意向承租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招租方合法权益的;(4)意向承租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招租方的商业秘密,侵害招租方合法权益的;(5)意向承租方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时限和项目信息披露公告要求签署交易合同的;(6)合同签订后,承租方阻碍合同生效的;(7)承租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或交易费用的;(8)承租方有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返还原汇款账号,交易凭证出具前,保证金性质不变。保证金在指定账户期间产生的利息按照相关规定返还原提交账号。其他未成交方交纳的保证金及其利息在承租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返还原提交账户。 保证金在指**算账户期间产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计息方式按照通行规则进行,即日利率为年利率/360天,计息天数算头不算尾。 | |||||||
| 联系方式: | 详细咨询:****(彭定发) 联系电话:152****6116 |